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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钟祥行立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王**上诉称:上诉人拥有涉案的3.18亩基本农田的承包经营权证,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钟祥市人民法院(2015)鄂钟祥行立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u0026amp;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u0026amp;rdquo;。原审法院已告知上诉人王**先行复议,但其坚持起诉。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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