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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孝感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孝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02)87号他项权证登记行为,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以及发释(2000)8号《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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