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孝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02)87号他项权证登记行为,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以及发释(2000)8号《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