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安陆市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蒋**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刘**、刘**与安陆市辛榨乡人民政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安陆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毛**、孙**与安陆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许可、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安陆**联合社与安陆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安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安陆市城乡规划局信息公开不予答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韩华东与大悟县公安局公安强制措施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销社与安**管局、第三人龚*房屋登记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万*与安陆市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行政再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