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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安陆市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安陆市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蒋**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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