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颜**诉被告茶陵**理局、茶陵**办事处不履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颜**以“被告已履行了为原告办理建房手续及划地放线的职责”为由,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颜**持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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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