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茶陵县**民委员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华诉被告茶陵县**民委员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华以“被告茶陵县**民委员会已答应过段时间依法向其公开本案所诉请的相关信息”为由,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华持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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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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