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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湘潭市国土资源局限期腾地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第三人汪梅秀不服被告湘潭市国土资源局限期腾地决定一案中,原告孟*于2015年10月16日以已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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