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第三人汪梅秀不服被告湘潭市国土资源局限期腾地决定一案中,原告孟*于2015年10月16日以已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程*、吴某某与湘潭市雨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服行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孟*与湘潭市岳塘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黄某某诉被上诉人湘潭县国土资源局、原审第三人唐某某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小组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韶山市杨林乡云源采石场诉被告韶山市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韶山市杨林乡云源采石场诉被告韶山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韶山市杨林乡云源采石场诉被告韶山市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乐华与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岳塘大队不服被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谭*与湘潭市**塘分局不服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