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何*、胡**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汩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汩罗市征决(2014)第X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要求被执行人何*、胡**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25880元,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依法受理。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汩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汩罗市征决(2014)第X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准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汩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汩罗市征决(2014)第X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执行。

被执行人何*、胡**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