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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邓**等与华容县国土资源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邓**、杜*因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5)华行初字第000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华容**公司于2005年1月由张**、邓**、史**发起成立。2012年5月股东变更为杨*、邓**、史**。2014年9月股东再次变更为杨*、邓**、杜*。华容人家休闲中心于2006年5月以史**个人经营形式登记。现三原告认为第三人史**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土地登记变更到史**个人名下违法。该宗土地应为华容**公司享有使用权,但三原告只提供了华国用(2006)第0882号土地使用权人为岳阳市华容人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该事实根据包括案件事实、证据事实和法律依据,而证据事实是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必要证据,原告无法提供能证明被告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证据原件,无法证明侵害事实的存在。三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另三原告认为本案所涉土地存在权属争议,该争议亦无法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对三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杨*、邓**、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三原告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杨*、邓**、杜*不服,上诉称:原审法院在没有进行开庭审理,对证据进行认证,以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原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上诉人杨*、邓**、杜*提供的华国用(2006)第088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使用权人为岳阳市华容人家,被上诉人华容县国土资源局提供了华国用(2006)第088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其使用权人为史义红。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原件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杨*、邓**、杜*认为原审法院没有开庭质证直接驳回起诉程序违法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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