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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罗**、程**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岳**生征字第X32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在本案的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自愿履行征收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撤回申请执行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湖南**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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