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先谭**与被告岳阳**管理局及第三人姜**、徐*、彭*房屋转让登记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4日作出(2008)岳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原告谭**不服向湖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2008年10月28日,湖南省**民法院作出(2008)岳中行终字23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22日,湖南省**民法院作出(2015)岳中行再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撤销该院(2008)岳中行终字第23号和本院(2008)岳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谭**于2015年10月12日以本案的同一事实和诉讼请求已在另一案中进行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