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诉被告岳阳**办公室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张*勇认为起诉主体存在问题,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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