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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岳阳**办公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诉被告岳阳**办公室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张*勇认为起诉主体存在问题,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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