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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岳阳县张谷英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被告岳阳县张谷英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彭**因与被告岳阳县张谷英镇人民政府就行政争议事项达成一致,特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因与被告岳阳县张谷英镇人民政府就行政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方利益,请求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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