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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理四与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理四诉被告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认为证据不足,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四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许*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理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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