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理四诉被告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认为证据不足,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四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许*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理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任述猛与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谭**与岳阳**管理局行政登记再审行政裁定书
柳**与岳阳市**山区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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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岳阳**办公室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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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流诉被告临湘市房产局、第三人李**、刘**、方*不服房地产权属登记一案行政判决书
原告乔*旅诉被告临湘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行政确认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