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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述猛与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述猛诉被告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中,被告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履行法定职责,且原告已与被告达成补偿协议,原告以此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且和原告已达成补偿协议,原告申请撤诉未违背自身意愿,符合法律关于撤诉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任述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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