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常德**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是法律问题,而对具有政策性成分和自由裁量因素的行政行为,则不属人民法院审查的范围。起诉人要求落实国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补贴待遇,属于政策性行政行为调整的范畴,故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张*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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