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文**、李**、莫**诉湖南省**管理委员会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文开湘、李**、莫**因诉湖南省**管理委员会落实湘发(2000)10号和益*(2002)6号两个文件关于内退人员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一案,不服大通**法院(2015)大法行初立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认为,本案起诉的是要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落实《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所诉事项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对文开湘、李**、莫**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文**、李**、莫**上诉称,其起诉是因大通湖区(2001)7号红头文件而起,该文件涉及的干部内退政策是错误的;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因此,三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并由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上诉人属原农场管理机关及分场、直属镇机关编内在岗干部,根据《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即大发(2001)7号文件规定实行内退,但对该文件中u0026ldquo;关于内退干部享受本人在岗时的基本工资,不享受福利待遇u0026rdquo;的规定不服,故以益阳市**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争议属于落实福利待遇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此类行政诉讼应不予立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