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9月7日,起诉人彭**等向本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起诉称,起诉人多次向娄底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大埠桥秋蒲街所有拆迁户补偿依据,补偿标准,补偿结果及安置信息,但是,娄底市国土资源局没有履行法定公开职责,故请求法院判令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公开上述信息。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彭**等人在起诉时,不能提供其已经向娄底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依据,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起诉人彭**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