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10月9日,起诉人陈**向本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起诉称:起诉人陈**在原娄**公司工作,但现在娄**公司留守处及主管单位娄底市建设局不承认原告是娄**公司的职工。现起诉人陈**要求娄底市建设局、娄**公司留守处确认陈**是原娄**公司的职工,并为起诉人办理退休手续。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陈**起诉娄底市建设局、娄**公司留守处,要求确认陈**是原娄**公司的职工,并为起诉人办理退休手续的诉讼请求,是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陈**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