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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与被告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不服被告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于2014年12月26日对其收缴收缴款18,100元及罚没收入190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于2015年8月31日以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收缴原告的收缴款及罚没收入,是被告在行使刑事侦查的过程中而采取的措施,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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