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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中方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中方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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