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中方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刘**与洪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龚*和与麻阳**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彭**、黄**行政裁定书
(2015)怀鹤非诉审字第84号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征收曾*、钟**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5)怀鹤非诉审字第81号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征收滕**、吴**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郭**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宋**、卢**与沅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不服沅陵县五强溪镇人民政府规划管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罚款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邓*、李**撤诉与沅陵**生行政征一审行政裁定书
彭**与中方县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