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被告中方县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日以被告已给予书面答复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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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不服沅陵县五强溪镇人民政府规划管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罚款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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