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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中方县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被告中方县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日以被告已给予书面答复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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