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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养与广东省**管理局具体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养诉被告广东省**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处理一案过程中,梁*养以广东省**管理局已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且已重新对其养老保险待遇作出核定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梁*养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养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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