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赖*君诉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穗东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4日以被告对其诉求已作出处理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2000)8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赖*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