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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与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穗东街道办事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赖*君诉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穗东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4日以被告对其诉求已作出处理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2000)8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赖*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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