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邓**不服被告广东省**管理局作出的编号为1100570990《办理结果告知书》,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于2015年1月8日以其诉讼主体对象不明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