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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黄**与翁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黄**诉被告翁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纠纷一案中,2015年7月6日,原告黄**、黄**以被告翁源县人民政府与原告达成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黄**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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