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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与汕头**输局申请公开信息纠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柯**不服被告汕头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汕市交办函(2015)5号《关于申请公开“人事编制内容”的复函》,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月30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汕头市交通运输局的住所地属金平辖区,根据《汕头**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指定管辖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行政案件实行相对固定异地交叉管辖,本案异地交叉属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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