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黎**与湛江市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黎**与被上诉人湛江市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不服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45)湛霞法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黎**因患右侧胸壁黑色素瘤于2012年9月27日到农**院门诊就诊,被确诊后进行手术切除,术后多次复发原告只要求以手术切除治疗,不同意进行化疗等进一步处理。至2014年2月上旬,原告在该院门诊手术前后20余次。由于原告复发部位转移全身多处,且复发频率加快,单纯手术切除难以控制,农**院建议原告住院治疗,原告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医生的治疗方案,并坚持己见引发争议,同年4月8日,原告向被告区卫计局投诉,称自2014年2月以来护士刘**公然违法,到处造谣生事,蛊惑医生不给原告做手术,医生也目无法纪,对一小护士言听计从,竟然违法不给原告做手术,致使原告的恶性肿瘤留在身上拖了整整24天未能切除,严重侵害原告的健康,该院院长和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负责人也听了原告反映,但仍叫原告到门诊再挂号看病,并推诿叫原告去其他医院看病,原告书面向院长控告被拒绝受理此事,故原告向被告控告农**院院长张**、医生曹**、易*、护士刘**及医务科等工作人员共10人,曹**、易*、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德规范及实施方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张**、王*等7人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规定,请依法依规对上述违法人员严肃处理。被告于同年4月8日接到原告的控告,根据了解的情况,于同年4月10日向市计卫局作出《关于黎**〈控告书〉的调查答复》,详细说明了原告在农**院的治疗和争议过程,并已要求农**院对原告进行了答复。同年4月11日,根据被告的要求,农**院的医务科向被告作出《关于患者黎**投诉的答复意见》,说明曹**、颜*、易*藏医生没有拒绝为原告做手术的原因,刘**护士没有教唆蛊惑任何医生不给原告做手术,是医生与护士在工作中有所交流纯属正常情况,门诊部医护人员并无作出任何有损原告的事情,也无延误其治疗,原告的控告纯属污蔑,建议原告进一步完善相关检查,待详细了解其疾病状况后再拟定下一步治疗方案。同年4月11日,被告称对揭育捷护士与曹**医生称做了调查,但证据不足。被告根据农**院的答复意见对原告的控告作信访案件对原告作出了《投诉的答复》,将了解的情况反反馈给原告。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湛*机编(2014)2号《关于印发〈湛江市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被告区计卫局具有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承担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的有关工作等职责。该通知没有授予被告对医院的医护和行政人员进行处罚的行政职权,原告黎**要求被告按照法律的要求对农**院违法者进行处罚,不在被告的行政职权的范围内。被告对原告的控告作了书面答复,把了解的情况向原告反映,并转告医院建议原告住院治疗的意见,被告认为原告与就诊医院医务人员的纠纷应按刑事或民事纠纷的途径处理,被告已尽了责任是有依据的,原告若认为农**院的医务人员有违法行为应向市计卫局投诉,故对原告认为被告不但不依法处罚违法者,反而千方百计为违法者狡辩开脱的诉求,不予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国人**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黎**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黎**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4)湛霞法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发回重审;判令被上诉人负担一、二审诉讼费用;判令被上诉人伪造证据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二、证据不足。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四、采信伪证。五、适用法律错误。六、实体处理违法。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口头答辩称:被上诉人作为卫生行政机关,在依法实施行政职权时,并不存在不作为而侵犯到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上诉人控告的事项属于信访案件,湛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被上诉人已依法作为信访案件调处,责成农**院作了书面答复,并将调查结果告知上诉人,通知上诉人可通过其他途径投诉处理。被上诉人已尽到行政机关办理信访案件的职责和义务,并无不当,其行为也未损害原告的权益,至于就诊医务人员伤害患者的纠纷,应当由上诉人按照刑事或民事纠纷途径处理,上诉人所提的其他问题不属被上诉人的职权范围。请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查,认定事实与原审判决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行政不作为纠纷。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投诉行为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本案中,被上诉人接到上诉人关于要求给予刘**等医务人员严肃处理的控告后,即进行调查,并根据职权范围对上诉人的控告作出了书面答复。根据湛霞机编(2014)2号《关于印发〈湛江市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被上诉人具有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承担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的有关工作等职责。该《通知》没有授予被上诉人对医院的医护和行政人员进行处罚的行政职权,上诉人黎**要求被上诉人对农**院医务人员进行处罚的控告,不在被上诉人行政职权范围内。且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控告已作了书面答复,不存在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据此,上诉人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上诉人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