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廖**因与被告东莞市高埗镇人民政府镇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准备庭后向被告重新提交更加明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案已无诉讼之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廖**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廖**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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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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