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房*嵩诉被告东莞**理局、第三人朱**物权登记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不存在所诉的东莞市樟木头镇龙珠花园1-31B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房**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