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王**于2015年1月16日以本院1958年12月12日作出(58)刑字第665号刑事判决书被撤销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王**于1958年12月12日被错判刑罚至1989年1月25日宣告无罪,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故王**的国家赔偿申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的受案范围。依照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国家赔偿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源市**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