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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闲**等389人其他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闲**等389人不服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2015)阳春法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4名申请人,其中3名申请人赖明方、陈**、陈*就是本案的诉讼代表人,他们的行为完全可以代表全体上诉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原审法院认为以上3名申请人不能代表上诉人错误,且如果诉讼代表人不能代表上诉人,应属于材料欠缺的范围,原审法院应通知上诉人补正或补充材料,原审法院未履行通知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缺“节日慰问金”、“节日补贴”事项,也属于材料欠缺的范围,原审法院没有通知上诉人补正或补充材料,也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是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是国家及地方政府、社会团体照顾的重点优抚对象。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政策保障上诉人权益,但被起诉人阳春市民政局、阳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却一直不落实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相关政策,严重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起诉请求被起诉人阳春市民政局、阳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优抚金、优抚金差额、平均生活水平补偿金、补发节日慰问金、节日补贴、,并为上诉人安排工作、登记军龄、补缴、接续“五险一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原审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诉人推选本案的诉讼代表人,代表他们参加的是本案诉讼,上诉人认为本案的部分诉讼代表人,也可以代表他们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此,原审法院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上诉人中只有赖明方等4人曾向阳**政局申请公开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信息,而其他上诉人并未提出申请,因此,原审法院对不予受理上诉人对要求被起诉人阳**政局公开政府信息的提出的第1项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而起上诉人要求被起诉人阳**政局、阳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优抚金、优抚金差额、平均生活水平补偿金、补发节日慰问金、节日补贴、并为上诉人安排工作、登记军龄、补缴、接续“五险一金”的请求,涉及这是人民政府的关于退伍军人安置政策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因此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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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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