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起诉人柯**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其是阳西县国有粮食系统的下岗职工。自2003年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以来,阳西县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至今尚未完成。2007年,在阳西县人民政府、阳**食局、阳西县国**小组办公室等欺诈、胁迫、威胁下,起诉人和阳**村镇粮所大部分职工被迫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在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之后,起诉人才领到工资12080元。但从2008年至退休,被起诉人阳江市人民政府、阳**食局等再也没有支付工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给起诉人,也没有为起诉人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致使起诉人生活困难,老无所养。因此,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阳江市人民政府、阳西县人民政府、阳**食局、阳西县国**小组办公室支付起诉人工资、退休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以及为起诉人购买社会保险。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柯建新的起诉请求,涉及到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遗留问题,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范围。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柯建新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