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珍诉被告阳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阳西县国土资源局已向原告公开了所申请的信息。为此,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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