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梁修建诉被告阳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邱**、邱*、叶*来侵犯合作经营组织经营自主权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修建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修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修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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