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林**、林**、林**、陈**诉被告阳江市江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阳江市江城区达源服装厂不服工亡认定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林**、林**、林**、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阳春市春湾镇清水塘村龙下经济合作社、阳春市春湾镇清水塘村拱桥头经济合作社等与阳春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莫**、许**、许**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闲**等389人其他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黄**其他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阳西县人民政府行政颁证行为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梁修建与阳西**管理局等侵犯合作经营组织经营自主权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阳西**源局申请信息公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区世福与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赔偿纠纷再审申请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