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林**、林**、林**、陈**与阳江**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阳江市江城区达源服装厂不服工亡认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林**、林**、林**、陈**诉被告阳江市江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阳江市江城区达源服装厂不服工亡认定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林**、林**、林**、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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