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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世福与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赔偿纠纷再审申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区世福因与被申请人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4)阳**初字第7号行政赔偿判决和本院(2014)阳中法行终字第50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区世福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强行拆除行政复议未到期限的建筑物,违反了行政执法的合法程序,其行为属违法拆除。二、再审申请人不存在违建的事实依据,2000年城市规划法还未出台,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应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被申请人执法不公,在同一地方同样违建的建筑物没有按再审申请人的处罚作出处理。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14)阳**初字第7号行政赔偿判决和二审法院(2014)阳中法行终字第50号行政赔偿判决,依法由被申请人赔偿因违法拆除行为给再审申请人造成共6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2014)阳中法行终字第50号行政赔偿判决已经认定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在对区世福的违法建(构)筑物强制拆除前,没有依法事先催告区世福履行义务,没有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也没有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强制拆除区世福违法建(构)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至于区世*主张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赔偿因违法拆除行为造成共6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本院(2014)阳中法行终字第50号行政赔偿判决,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查明区世*未能就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不能自行拆除而产生的材料损失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故不予支持该部份赔偿请求。本院作出(2014)阳中法行终字第50号行政赔偿判决驳回区世*的诉讼请求,处理恰当。区世*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区世福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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