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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许**、许**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莫**、许**、许**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被起诉人阳江市公安局在“3.26打黑专案”中,滥用职权,超越职权非法变卖其的财产,联合被起诉人阳江市人民政府,授意被起诉人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强行注销了应属起诉人的家庭财产,严重侵害了起诉人的财产权和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最**法院等部门《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起诉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三被起诉人的违法行为;2、撤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名下的粤房地权证阳字第0100032949号、0100032950号、010003282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2013)第20001号《土地使用权证》;3、判决被起诉人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将非法注销的粤房地证字第1318299号、1318588号、1318426号《房屋产权证》恢复到起诉人的名下;4、判决三被起诉人共同赔偿因其的滥用职权行为致使起诉人的固定资产损失约六百万元、经营损失约一千万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起诉所称的三被起诉人的违法行为,并不是三被起诉人在实施行政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莫**、许**、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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