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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许**、许**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莫**、许**、许**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被起诉人阳江市公安局在“3.26打黑专案”中,滥用职权,超越职权非法变卖其的财产,联合被起诉人阳江市人民政府,授意被起诉人阳江市国土资源局强行注销了应属起诉人莫**以及阳江市**有限公司等人的九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一处建设用地批准书(详见起诉状列表),严重侵害了起诉人的财产权和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最**法院等部门《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起诉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三被起诉人的违法行为;2、判决被起诉人阳江市国土资源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将非法注销的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恢复到起诉人的名下;3、判决两被起诉人共同赔偿因其的滥用职权行为致使起诉人数亿元的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起诉所称的三被起诉人的违法行为,并不是三被起诉人在实施行政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莫**、许**、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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