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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叶**与龙川县义都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叶**、叶**诉被告龙川县义都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4年4月22日,原告叶**、叶**以被告龙川县义都镇人民政府在诉讼期间内作出了处理决定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叶**、叶**以被告龙川县义都镇人民政府在诉讼期间内作出了处理决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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