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张**诉和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中,原告张**、张**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叶美京诉和平县东水镇人民政府林业行政裁决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与和平县上陵镇人民政府山林行政确权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肖**与和平县教育局人事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邓佛来诉被告紫金县黄塘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紫金县**民委员会诉被告紫金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25
凌*与龙川县司法局撤销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柳**、柳体与龙川县丰稔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林**、林**、林**与被告连平县建设局、第三人邬建国房屋登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叶**、叶**与龙川县义都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鲁**与龙川县地方税务局征收税款违法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