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张**与和平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行政确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张**诉和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中,原告张**、张**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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