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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和平县教育局人事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4月3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肖**的起诉状,诉称:我于1983年参加“高中教师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的考试。1987年拿到“高中教师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并于当年评上中教一级教师。按省科委文件,在1992年可申评“中高”,但和平县教育局直到1994年春才通知我参评并评上“中高”。1995年,我任整个高中4个班的语文课,期未有11人考上大专。1996年我继任毕业班,有13人考上大学。我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我应当评为“优秀”。综上,我要求被告和平县教育局应当提高我的工资级别、将“中高”职称批准年限从1994年改为1992年、将1995年至1997年3年的考核“称职”改为“优秀”并补偿工资损失等请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5年4月30日起诉人肖**的起诉状不规范,本院一次性书面告知肖**补正。肖**于2015年5月7日补正了起诉状。肖**补正了的起诉状仍然坚持上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肖**补正后的起诉状所讲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的具体争议事项,不符合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对起诉人肖**的起诉不予立案。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肖**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源**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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