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谢水平诉被告郁南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谢**、谢水平于2015年8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谢水平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谢水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谢**、谢水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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