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谢水平诉被告郁南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谢**、谢水平于2015年8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谢水平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谢水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谢**、谢水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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