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兴县**限公司与被告新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梁**、陈**、陈**、陈**、陈**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兴县**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兴县**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该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兴县**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兴县**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