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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罗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罗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9月1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陈**的行政起诉状。陈**起诉称:1996年至2001年间,被诉人罗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罗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罗定**卫生院对起诉人年度考核结果不及格或基本及格,对起诉人给予不予晋升工资或降档处理,起诉人在单位的奖金、津贴、福利等也受到影响,令起诉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起诉人为此不断的向被诉人提出申诉,但被诉人对起诉人的申诉错误答复或者不予答复。此外,被诉人罗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直接任免罗定**卫生院多任院长,严重侵犯了起诉人和起诉人所在单位全体职工的选举权和罢免权。现向法院起诉,请依法确认被诉人直接任免卫生院院长、批准起诉人年度考核不及格或基本及格、对起诉人不予晋升工资或工资降档处理、对起诉人的申诉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判令被诉人及相关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2418185.45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陈**的诉求主要涉及其年度考核、工资调整、信访申诉答复以及罗定市连州镇卫生院院长任免、奖金津贴福利发放等问题,本院(1998)罗行初字第5号、(2001)罗法行初字第16号、(2002)罗法行初字第7号、(2002)罗法行初字第8号、(2002)罗法行初字第9号、(2006)罗法行初字第9号、(2010)罗法行立字第1号、(2013)云罗法立行初字第1号、(2015)云罗法立行初字第3号和云浮**民法院(1998)云中法行终字第12号、(2001)云中法立行终字第4号、(2002)云中法立行终字第5号、(2002)云中法立行终字第6号、(2002)云中法立行终字第7号、(2006)云中法立行终字第6号、(2010)云中法立行终字第6号、(2013)云中法立行终字第2号、(2015)云中法立行终字第6号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定书,已经明确了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或者属于重复起诉,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现起诉人再次起诉,更是属于重复起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陈**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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