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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罗定市人民政府赔偿类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1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梁**的行政起诉状。梁**起诉称:1995年间,被诉人罗定市人民政府征用了起诉人位于鹅肚、榃黎岗(地名)的土地2.312亩,并确定划拨给起诉人留用地153.90平方米,但被诉人直到2014年才核发建设用地使用证给起诉人,耽误起诉人合法利用留用地19年之久,损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2013年6月,被诉人打着征地的旗号,出动多台钩机、推土机推毁了起诉人正在耕作及出租的土地2.102亩,因当时是被诉人强行推土,田*部分面积无法确定。现向法院起诉,请判令被诉人赔偿起诉人土地闲置赔偿金175446元,判令被诉人核定实际占用起诉人的土地面积,并以土地出租的形式与起诉人签订协议,每月定时向起诉人发放租金。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诉人为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梁**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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