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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定市**民委员会竹侨村民小组与罗定市人民政府不服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根据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原告罗定市**民委员会竹桥村民小组起诉被告罗定市人民政府和第三人罗定市**民委员会行政确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于2015年4月22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行政案件通知书》和《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指定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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