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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山县公安镇里太**员会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钟山县公安镇里太**员会(以下简称里太**员会)不服贺州**民法院(2015)贺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本案涉案土地系中**解放军96201部队工程指挥部依据中**委和总后勤部的命令,与钟山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征用钟山县土地有关费用协议书》所征用的土地,属于国防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的具体争议范围,现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里太**员会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里太**员会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钟山县国土局征地程序违法,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2004年6月,钟山县人民政府在中**解放军建设军事设施时,违法征收里太**员会集体牧场的石灶山、油瓶嘴山、大熊窑、坳肚等处土地2000多亩,钟山县国土局直接与用地单位签订协议书,没有征地文件、架空土地权益人,不签订征地协议书,把放养牛羊的牧场当荒地,低价补偿,且本案起诉时未提及用地单位,请求二审法院判令钟山县人民政府向里太村民公布征地文件、实事求是丈量征地面积、依法签订征地协议书、按自治区公布的标准支付征地补偿费约600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里太**员会要求钟山县人民政府向里太村民公布征地文件,应依法先向钟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公布,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里太**员会主张钟山县人民政府非法强征其集体牧场土地2000多亩,但并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要求钟山县人民政府重新丈量征地面积、与其签订征地协议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至于里太**员会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应按自治区公布的标准支付征地补偿费约6000万元问题,里太**员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综上所述,一审裁定对里太**员会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里太**员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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