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洪珍诉被告南宁市人民政府、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南宁市人民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赖**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