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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罗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定诉被告罗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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