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柳江县里雍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不服被告柳江县里雍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16日作出的林地纠纷处理决定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相关文章